驻郑大中专院校学生居民医疗保险政策解读
根据国家医保局、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2024年驻郑大中专院校全日制在校学生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郑医保办[2024] 44号)及相关文件要求,驻郑的各类大中专院校及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专科生和全日制研究生等,不受户籍限制,应在学籍地(郑州市)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一、郑州大学生医保八大优势
优势一:学生缴费标准低于普通居民。
2025年度驻郑大中专院校学生参加郑州市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390元,低于普通居民缴费。(社会面居民医保需缴费400元)
优势二:按学制参保缴费更省心。
大学生按学制参保缴费时,可按入学当年大学生医保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上学期间所有年度的医保费用,其后如因国家标准提高而产生的差额部分由郑州市财政全额补贴,个人无需补缴。
优势三:大学生参保可“即缴即享”。
入学时未参加基本医保的大学生,入学当年参加郑州市城乡居民医保并足额缴费的,可自入学当年9月1日起享受郑州市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实现“即缴即享”。
优势四:门诊统筹医疗待遇提高
在校医院门诊看病拿药或校医院转诊到校外市医保定点医院门诊就诊的同学,报销比例由原来的60%提高到80%,每人每年封顶由原来的300元提高到480元。即医保统筹支付80%,个人支付20%,每人每年封顶480元。
优势五:全国住院就医免备案。
参加郑州市城乡居民医保的大学生,在全国范围内异地住院就医时无需备案,发生的医保范围内住院费用均可直接结算。
优势六:国家建立连续参保和基金零报销激励机制
对连续参加居民医保满4年的参保人员,之后每连续参保1年,可提高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当年没有享受医保报销的参保人员,次年可提高大病保险的封顶线。
优势七:大学生医保缴费年限可与职工医保折算。
按照1年折6个月的标准,将大学生参加郑州市居民医保缴费年限与其毕业后参加郑州市职工医保参保年限挂钩折算,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优势八:郑州医保服务更贴心。
驻郑大学生可以直接扫描本校参保登记“医保码”自助办理参保业务;在校医院享受门诊统筹待遇,还有500余家定点医疗机构可提供优质、便捷的医疗服务,更有12393医保热线、医保“电子地图”等特色服务平台为您提供“7×24”就医购药指引。
二、资助参保救助对象
被认定为资助参保救助对象(包括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脱贫享受政策人口、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纳入监测范国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等人员)的大中专学生,原则上在困难身份认定地参保,也可在郑州市参保。
三、郑州市大学生可享受以下居民医保待遇
参保大学生在待遇期内发生的符合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具体包括:门诊统筹待遇、高血压和糖尿病“两病”门诊待遇、门诊慢特病医疗待遇(包括门诊慢性病待遇、重特大疾病门诊保障待遇、门诊特定药品待遇)、住院医疗待遇和生育医疗待遇、大病保险待遇等。基本医保年度支付限额为15万元,大病保险年度支付限额为40万元,两项合计每年最高55万元。
四、郑州市大学生如何看病就医
(一)门诊
1.普通门诊: 按国家、省有关规定以学校为单位实行门诊统筹,按照大中专院校参加郑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学生人数和一定标准,设立大学生门诊医疗费统筹基金,实行“统筹共济、定额包干、专款专用、学校管理”,门诊统筹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由各院校自行制定。
2.门诊“两病”和门诊慢特病:大学生与郑州市居民医保享受同等待遇。
(二)住院
1.参保大学生在郑州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时,可凭本人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直接到郑州市500余家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
在郑州市域内的县级及以上中医类医疗机构住院的,起付标准降低100元,使用中医药服务项目(含中药饮片、中成药、中药制剂(含院内制剂)和中医诊疗项目)的,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提高5%。
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大学生在市级三级医疗机构、省级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第二次及以后住院,起付标准减半。
2.参保大学生在全国范围内异地住院就医无需备案,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住院费用可以直接结算。
五、我校门诊统筹办法
(一)门诊统筹费支付范围
1.参保学生在校医院门诊医疗费;
2.参保学生经校医院转诊到校外市医保定点医院门诊医疗费;
3.参保学生在校期间,在郑州市正规医疗机构产生的急诊门诊医疗费;
4.参保学生实习期间,在实习地正规医疗机构产生的门诊、急诊医疗费;
5.参保学生假期期间,在原籍地正规医疗机构产生的门诊、急诊医疗费。
(二)门诊统筹费支付
参保学生在校外医疗机构就诊,符合门诊统筹费支付范围的门诊医疗费,凭校医院转诊证明或就诊医院急诊证明(假期期间或实习期间需提供就诊医院的诊断证明)、检查报告单、用药处方、门诊发票,在规定时间内到英才校区校医院按上述比例和累计支付限额报销。
统筹基金住院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按定点医疗机构类别划分:
属性 |
医疗机构等级 |
起付标准(元) |
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
乡级 |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150 |
150-1000元80%,1000元以上90% |
县级 |
三级、二级、一级医疗机构 |
600 |
600-3000元65%,3000元以上75% |
市级 |
二级、一级医疗机构 |
600 |
600-3000元65%,3000元以上75% |
|
三级医疗机构 |
1200 |
1200-5000元60%,5000元以上70% |
省级 |
一级医疗机构 |
600 |
600-3000元65%,3000元以上75% |
|
三级非甲等、二级医疗机构 |
1200 |
1200-5000元60%,5000元以上70% |
|
三级甲等医疗机构 |
2000 |
2000-8000元55%,8000元以上65% |
六、基本医保基金不予支付的情形
(一)在国家、省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范围和大病保险特殊药品目录以外的;
(二)在境外就医的;
(三)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四)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五)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六)其他违反基本医疗保障政策规定的。
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但第三人不支付或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医保基金先行支付。先行支付后,医保经办机构有权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