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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工程技术学院校医院医疗管理暂行规定
日期: 2015-07-16      信息来源:      点击数:

郑州工程技术学院校医院医疗管理暂行规定

门 诊 制 度

一、对病员要热情接待,耐心解答问题,对危重病(伤)员要立即组织抢救,急危病(伤)员及离退休人员优先就诊。

二、医师对就诊病员要尽量作出诊断及印象诊断,及时治疗。多次门诊不能确诊或疗效不显著者,应向院领导汇报,及时组织院内会诊或转院治疗。

三、对病员检查要认真负责,按照规定格式书写门诊病历,做好门诊登记,严格执行疫情报告制度。

四、加强检诊工作,严格执行隔离、消毒制度,防止交叉感染。所用诊治器具应定期消毒,消毒液每周更换一次。

五、对病员自备药品要求提供医疗服务的,必须签署自备药品治疗协议书,并出示相关医疗文件。

六、对就诊师生积极主动宣传预防保健知识,做好健康教育工作。

七、保持门诊清洁卫生,物品放置有序。

药 房 制 度

一、掌握药品使用情况,做到计划供应,保证临床用药。

二、药品按不同性质、剂型及药效作用,分类存放、妥善保管,定期检查,防止霉烂、变质、过期和失效。

三、严格执行处方规定,配方时,查对处方的内容,药品质量、配伍禁忌。发药时要核对姓名、要名、规格、剂量、用法,并交待清楚用法和注意事项。

四、药剂人员不得擅自修改处方,如有错误,应由医生更改后方可配方,并建立错误处方登记制度,定期报告院领导。

五、含有毒、限、剧药及麻醉药品的处方调配、按(毒、限、剧药管理制度)及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六、药房应保持清洁、干燥、肃静、禁止会客,非药房人员未经允许不得入内。病员携带的任何药品及器具,不得和本院药房交换。

七、做好各类人员处方的装订保管工作。

药品采购、验收、管理及出入库制度

一、药品的采购

药房根据药品管理规定及药品需求量,编制采购计划,报院长签字审批后在保证质量,保障供给原则下,比价采购。

二、药品的验收

采购的药品入库前必须坚持验收制度。验收由院办、药库、药房三方共同参加,合格后由药库管理人员建帐入库。

三、药品的管理

(一)药品距保质期还有三个月时,由药房做出报损计划,并通知医生,在保质期内尽可能使用,到保质期后将所报废的药品列出清单,报院长审批后,方可报损。报损的数额,按照有关规定应控制在0.5-1%内。

(二)因特殊情况所造成的药品耗损,由当事人写明情况,经院长审批后办理报损手续,否则经济损失由责任人自负。

(三)医院所售药品,必须是药房集中采购的药品,任何人不得在医院销售非经药房采购的药品,若发现销售此类药品将按其价格的三倍予以罚款并追究相应的责任。

(四)药品的价格,毛利率控制在5-10%之内。零售价实行公示制。

四、药品的出入库

药房根据药品的消耗量,填写药品请领单,一式二份,由药库管理员根据需求发放药品。

处 方 制 度

一、凡本院医师(士)或根据需要的其他人员,由院领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方权,在药房留存签字字样。

二、处方按规定格式用钢笔或水笔书写,要求字迹清楚,内容完整,剂量准确,一般不得涂改,如有涂改,医生应在涂改处签字。

三、处方中的年龄一律写实际年龄,性别以“男”、“女”表明,药品必须注明剂型、剂量。如因医疗需要超用剂量时,医生应在剂量旁重加签字方可调配。

四、一般处方用量以一至三天为限,慢性病可开七天,特殊情况用药,须经院领导审批。

五、药剂人员,不得擅自修改处方,如发现错误,应通知医生,由医生更改后再配方。

六、医生处方要求本人签名,不准代签,更不准在空白处方上预先签名,交给无处方权者使用,一经发现即予严肃处理。

七、药剂师(士)有权监督医生科学用药,合理用药,对于违反有关规定,乱开处方,滥用药者,药剂人员有权拒绝发药。

八、一般处方保存一年,毒、麻、剧限药品处方保存三年,到期经院领导批准后登记销毁。

财务管理制度

一、校医院帐务帐目暂设于学校后勤服务中心,单独设帐,单独管理,校医院的年度预算指标和所有收入(药品差价费、治疗费、体检费等)全部归入其帐目内。

二、校医院的一切财务开支(采购药品、小型设备的购买及维修等等)都从此帐目中支出,由校医院院长签字、主管校长审核报销,大型医疗设备由学校负责,按国资处管理办法管理。

三、由学校财务处印制校内医疗收费凭据,一式三联,处方一联,患者一联,存根一联,校医院使用时到校财务处领取,使用后交财务处保管。

四、校医院财务接受学校监查审计部门的审查和财务处的业务管理及指导。

五、校医院各项收费严格按照郑州市物价局所批的县级医院标准收取。

医疗仪器管理制度

一、各种医疗设备建立使用管理责任制,指定专人负责,保证仪器设备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开机可正常使用。

二、新进仪器设备在使用前要认真验收、调试、安装。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操作使用培训,使之了解仪器的构造、性能、工作原理和使用维修后,方可独立使用。

三、仪器使用人员,要严格按照仪器的技术标准和操作程序进行操作,操作过程中操作人员不得擅自离开,发现故障时应立即查找原因,及时排除以免造成医疗差错及事故。

四、各种仪器不按操作程序使用,造成损坏对操作人员要进行批评教育及进行赔偿。

五、各种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得外借,特殊情况需经院长批准,办理手续方可外借。用毕及时归还。

六、各种仪器设备说明书等资料,由院办保存,需用时应办理借阅手续,丢失要追查相应责任。

日常消毒灭菌制度

一、凡进入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必须灭菌。

二、凡接触皮肤、粘膜的器具和用品必须消毒。

三、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和物品应先去污、再清洗、最后消毒(灭菌)。

四、感染病人用后的医疗用品应采取先消毒、再清洗、最后消毒(灭菌)。

五、凡耐热耐湿物品灭菌应首选物理灭菌法。

六、不耐热物品或不能用物理法消毒(灭菌)可选用化学方法。

七、甲醛自然挥发熏蒸法不能用于消毒和灭菌。

八、物品灭菌前,包内外均应放置灭菌效果指示卡和“3M”胶带。凡灭菌效果不可靠的物品,均应重新灭菌。

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制度

一、医院内部指定专人负责本医院的疫情管理工作。

二、责任疫情管理人发现甲类传染病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乙类传染病中的爱滋病、肺炭疽、脊髓灰质炎的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城市于2小时,农村应于6小时内通过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报告。

三、责任疫情报告人发现乙类传染病人城市应在6小时内,农村应在12小时内通过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报告。

四、责任疫情报告人发现丙类传染病和其它传染病应在24小时内通过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报告。

五、责任疫情报告人发现甲类、乙类或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的规定进行报告和管理。

六、传染病卡填写要求项目完整、准确、字迹工整易认。

七、门诊各科包括化验室门诊日志登记项目完整,登记数量与工作量相符。传染病病例应在门诊日志上显示。

八、疫情管理人员定期到各科巡视,及时收集、检查传染病报告卡,发现不合格卡片立即纠正,并将合格卡片进行登记、上报。

九、疫情管理人员每月进行一次院内传染病漏报自查。对传染病漏报的责任人按院内规定进行处罚。

医疗废物处理管理制度

一、医疗废物应分类收集,黑色袋装生活垃圾,黄色袋装医用垃圾,装放射性或直接焚烧垃圾的污物袋应有特殊标志。

二、有害废物和普通垃圾要分开存放。

三、医疗废物集中存放地应密闭、不渗漏,防止污染周围环境。

四、感染性废物应尽可能采用焚烧处理,不能焚烧的应进行消毒处理。

五、使用后的一次性注射(输液)器应先行初消初毁,然后集中进行无害化处理。

六、锋利废弃物应尽量焚烧。

七、药物性废弃物少量可以填埋,大量首选焚烧。

八、化学性、放射性、遗传毒性废弃物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处理。

九、医疗废物处理应做好登记工作。

传染病消毒隔离制度

一、传染病人必须隔离在指定区域并及时报告。

二、严格执行消毒隔离技术。

三、工作人员进入隔离单位必须戴口罩、帽子、穿隔离衣,穿隔离衣后只能在规定的范围内活动。

四、医疗器械及医疗用品按规定严格消毒。

五、病室空气消毒可用紫外线照射每日一次,或用消毒液喷雾。

六、每日晨间护理后,用消毒液擦拭物体表面。

七、甲类传染病病人的用品均须严格消毒,送出病室物品,污物待外应有明显标志。

八、病人的呕吐物、分泌物、排泄物及各种引流液均按规定消毒处理。

九、医务人员每接触一位病人或污染物品后必须消毒双手。

十、经医生开出医嘱方可解除隔离。

十一、病人离开后,所在区域和病人所有物品要进行严格终末消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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